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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7号),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3元;
  清徐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3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3元;
  阳曲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4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4元;
  娄烦县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5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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