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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目标任务分解
  (一)加强法规和预案体系建设
  1、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体系。对公路、水路、城市客运和交通运输建设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进行梳理,废止不适宜的法规,制定工作计划,加快相关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管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海事局、省航道局、厅质监站、厅法规处、厅安监处、厅运输处、厅建设处)
  2、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安全应急制度体系。修订整理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监管过程的技术规程、岗位职责等制度规范。结合实际,排出时间表及时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管局、省高建局、省公路局、省运管局、省航道局、厅质监站、吉高集团、省海事局、厅安监处、厅建设处、厅运输处、厅技术处)
  3、推进安全生产与应急标准化建设。完善标准规范,细化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别是要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要重点制定与完善公路、桥梁、港口、航道、通航枢纽等风险评估、安全维护和检测技术规程以及安全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范。(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高管局、省高建局、省运管局、省公路局、省海事局、省航道局、厅质监站厅安监处、厅运输处、厅建设处、厅科教处)
  4、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对现有预案进行全面评估,结合实际加快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修定,构建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要确保预案实施责任主体明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相关预案有效衔接。(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安监处)
  (二)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5、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制。各市(州)、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和应急专门机构,配置从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人员2-3名。乡(镇)级具有通航水域、渡船渡口以及营运农村公路的乡(镇)应设置专门安全监管机构或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层级负责制,加大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准入资格标准,各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并明确机构职能和岗位职责,保障人员足额配备,工作经费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省海事局)
  6、完善工作机制。全面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责的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责任制体系,建立健全安委会制度,明确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职责。重点强化岗位责任制,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安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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