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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2012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与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体系,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校应当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教职工、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广告。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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