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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全面抓好市场监管,妥善处置问题食品。工商部门组织做好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暂停进口的问题企业及相关产品的市场清查工作,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做好问题产品的下架、封存、调查处理和信息通报等各项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认真清查,立即通知餐饮服务单位禁止采购和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暂停进口的问题企业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已采购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问题产品的召回工作。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卫生部门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大对运动饮料、果汁、茶饮料、果酱果浆、胶锭粉类产品或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的风险监测工作,做好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门报送检验检测数据及相关信息。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时间安排
  (一)全面清查阶段(2011年6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塑化剂专项整治行动。对相关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进出口等环节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完善企业档案,掌握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市县各部门依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和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提出工作措施,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至8月)。市县各有关部门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依法打击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使用及进出口等环节非法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行为,认真治理突出问题。要结合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严查违法犯罪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月)。各县(市、区)食安办对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将结合其他专项整治行动,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各监管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要结合自身的能力,根据已取得检验资质认定的资格立即准备好检验用标准物质,迅速开展检验检测工作。需增加检验资质认定的,及时向质监部门申请认证,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合法性、权威性,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掌握动态,把握舆论导向。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告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动态掌握台湾相关事件进展和问题企业、产品信息,相互通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证照和监督检查等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不实炒作。

  附件3
  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前段时间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广西壮族自治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整治工作力度,强化各环节的监管,确保“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生猪“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9%以上;“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处率达到100%;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不购、不存、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承诺书达到100%;屠宰企业开展“瘦肉精”检测率达到国家要求;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重点
  一是全面排查“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隐患,将各类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二是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屠宰企业全面开展“瘦肉精”检测;四是强化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瘦肉精”源头整治。
  1.时间:2011年6月至12月。
  2.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水产畜牧兽医和公安部门。
  3.工作内容:(1)对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加强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2)对生产、销售“瘦肉精”的情况进行清查。对药品生产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加强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全面排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非法生产“瘦肉精”的企业及黑窝点,查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水产畜牧兽医);(3)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予以打击(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二)养殖环节整治。
  1.时间:2011年6月至12月。
  2.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3.工作内容:(1)建立养殖场(户)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养殖档案并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开展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科学饲养水平的活动(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部门);(2)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时间:2011年6月至12月。
  2.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公安部门。
  3.工作内容:(1)建立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档案材料;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工商部门);(2)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行为(责任单位:公安、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四)屠宰环节整治。
  1.时间:2011年6月至12月。
  2.责任单位:商务、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3.工作内容:(1)督促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制定并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督促屠宰企业进行“瘦肉精”检测(责任单位:商务部门);(2)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监督屠宰企业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实施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水产畜牧兽医、商务部门);(3)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商务、水产畜牧兽医、公安部门)。
  (五)加工环节整治。
  1.时间:2011年6月至12月。
  2.责任部门:质监、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部门。
  3.工作内容:(1)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质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2)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责任单位:质监、公安部门)。
  (六)销售和餐饮环节整治。
  1.时间:2011年6月至12月。
  2.责任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工作内容:(1)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依法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 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工商部门);(2)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承诺制和备案公示制,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3)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品的行为(责任单位: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七)进出口环节整治。
  1.时间:2011年6月至12月。
  2.责任单位: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工作内容:全面清查出口肉品相关备案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对未按规定使用原料、未按规定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停止其出口,并责令采取整改措施;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药物,对备案养殖场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或以非备案养殖场动物冒充本养殖场动物提供给备案企业的,取消备案;完善相关备案养殖场和屠宰加工企业不良记录制度,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
  (八)各环节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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