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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2〕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用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境面貌持续得到改善。同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但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体系还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收、运、处长效管理机制尚未建立,尤其是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还比较薄弱,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紧扣“建设宜居新苏州、打造创业新天堂、共筑幸福新家园”的总体要求,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作为城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按照“优先发展、全面覆盖、效益至上”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切实提高信息化、机械化、市场化的运管水平,全面实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做出典范。
  (二)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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