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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保监发〔2012〕59号)


市各财产保险分公司、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

  近日,中国保监会制定下发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保监发〔2012〕15号,以下简称《指引》),从理赔管理、流程控制、理赔服务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为做好《指引》的落实工作,有效提升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深圳实际,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简化和规范理赔资料收集工作

  (一)各公司应尽量简化车险案件特别是车险小额赔案的理赔资料要求,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提供其他无关资料。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应结合深圳实际情况,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尽快研究制定我市车险赔案理赔资料行业标准,对各种事故类型所需证明和资料进行统一的规定明确,并对外发布。

  (二)各公司应积极拓宽渠道,为被保险人提交理赔资料提供便利。各公司应至少向客户提供以下理赔资料收取方式:

  1、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柜台收取。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上门收取。

  3、保险公司委托快递公司、邮政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上门收取。

  鼓励各公司采取网络平台上传、理赔单证无纸化等创新方式进行理赔资料收集工作。

  (三)各公司在接收、记录客户送达的理赔资料后,应当场查验资料是否齐全,并向交案人出具接收回执。接收回执一式两联,第一联公司留存,第二联客户留存。回执内容应包括收取资料清单、公司接收人姓名、接收时间、公司咨询电话、交案人姓名及电话等。

  理赔资料齐全的,各公司应在接收回执中标明“收取理赔资料齐全”字样,并及时作出责任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自收到理赔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责任核定。

  理赔资料不齐全的,各公司应当在接收回执中标明“收取理赔资料不齐全”字样。如能现场判断所缺资料种类,应现场一次性告知交案人补充提供;如现场不能判断所缺资料种类,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交案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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