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2〕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山东省防台风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工作重点
1.6 编制单位
1.7 修订要求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2.3 其他组织机构
2.4 应急分组
3 预防、预测、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预报
3.3 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Ⅰ级应急响应
4.6 抢险救灾
4.7 信息报送、处置
4.8 防台风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
4.9 新闻报道
4.10应急响应解除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专业保障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物资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转移安置保障
5.8 治安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技术保障
5.11 宣传、培训与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水毁工程修复
6.3 抢险物资补充
6.4 灾后重建
6.5 防台风工作评估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我省防御台风工作,促进防御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防御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1.4.3 预防为主,多措并举。高度重视防台风工作,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常备不懈,加强检查、宣传和培训,依靠科技,提高应对能力。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
1.4.4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使防台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据职能分工,采取果断措施,快速应对。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共享资源,依托军队和专业抢险队伍,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全力应对台风。
1.5 工作重点
1.5.1 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人员安全转移;
1.5.2 组织出海船舶、海上作业人员及时回港避风;
1.5.3 水库、河道、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保障;
1.5.4 小流域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防范和人员避险;
1.5.5 城乡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高空设施防风安全保障,城乡低洼地区的防洪排涝;
1.5.6 重要交通干线、重要电力设施防汛安全;
1.5.7 做好预测、预警,及时向公众发布台风信息。
1.6 编制单位
省级防台风应急预案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总办”)牵头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备案。与防台风工作密切相关的省气象、海洋与渔业、海事、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防台风应急预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备案。有防台风任务的沿海化工、核电、石化单位也应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报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指”)备案。各市、县(市、区)、乡、村级防台风预案编制工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