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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于2012年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维护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是指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所享有的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特殊标志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权利。

  第四条 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组委会的名称、域名;

  (二)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火炬、奖牌、奖杯、纪念品等;

  (三)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创作完成的各种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相关的艺术表演、影视宣传片、计算机软件、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等作品;

  (四)其他与第六届东亚运动会有关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

  上述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权利人是组委会。

  本办法所称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人是经组委会许可,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

  第六条 使用本办法第四条有关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的,应当经组委会许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第六届东亚运动会知识产权应当有助于东亚地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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