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六)加大监管监察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桂政办电〔2012〕4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集中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业,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重特大事故。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坚持经常性日常监督检查,强化阶段性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要严格监督和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易地转移,继续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和完善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动态监控机制。
  2.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组织领导,对一些涉及面广的突出问题,各级公安、教育、监察、住建、卫生、环保、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以及停产整改期间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从严处理。同时,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对发生的责任事故以及涉及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加强跟踪监管。强化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加大“打非”工作的督办力度,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继续生产经营的,依法从严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4.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奖励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企业,要及时向社会曝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