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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乡规划区非法建筑行为的通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乡规划区非法建筑行为的通告
(富政通〔2011〕3号)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个别地方非法建筑的问题日趋严重,特别在县城规划范围内尤为突出。为有效遏制非法建筑行为的蔓延,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开展查处整治城乡规划区非法建筑行为专项行动,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使用土地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项目建设时,均要依法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项目建设时,均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达到一定规模的,由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临时建设按相应程序办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对县城规划范围内公路沿线的用地依法管理,对公路沿线土地违法行为与县国土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实行相互通报,联合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

  四、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的县自来水厂和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服从我县资源保护和城乡规划大局,对在县城规划区内申报安装建筑施工用水、用电者,以及申报新安装建筑设施用水、用电者凭同时具备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给予办理;或者凭临时用地相关批复文件、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给予办理。对擅自接水、接电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非法用电用水者间接提供用电用水的,依据国家《电力法》和《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将实施违法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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