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26分)
| (十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 39、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1分)
|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制作记录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案卷中有行政监督检查记录
|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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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记录制作符合规范要求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行政监督检查记录
|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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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按照规定填报行政执法统计报表(1分)
| 按照规定的项目、时间要求填报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有规范的台帐报表
|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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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0)分
| (十四)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 41、按照规定公开政府信息(2分)
|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得2分,公开不符合要求的扣0.5-1分。
|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报告制度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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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更新政府信息(1分)
| 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政府网站信息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信息公开材料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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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财政、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
| 43、依法接受监督和监察(3分)
| 依法接受监督、监察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财政、审计、监察报告
|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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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监察未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财政、审计、监察报告
|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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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处理决定整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财政、审计、监察报告
| 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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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行政行为自律机制,依法接受监督(10分)
| (十六)履行法律文书
| 44、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1分)
| 依法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法院、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文书)的得1分,否则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相应材料
|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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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处理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
| 45、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事项(2分)
| 依法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信访案件的得2分,否则每发现1件扣0.5分;因违法处理信访案件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 要有材料
| 县监察局、信访局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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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
| 46、依法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监督
| 积极协助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要有材料
|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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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4分)
| (十九)经常性排查行政争议
| 47、对行政争议进行经常性排查,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2分)
| 行政争议经常性排查、化解工作到位、适当的得2分,不到位或者失当致使矛盾激化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扣1-2分。
| 行政争议排查制度、排查材料
| 县法制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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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48、全部接收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解决途径(3分)
| 凡属行政复议申请全部接收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本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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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全部受理的得2分,否则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登记本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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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告知申请人解决问题的途径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不予受理通知书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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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14分)
| (二十)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 49、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1分)
| 依法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参加行政复议的材料、案卷
| 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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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人数符合要求(1分)
| 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行政复议制度、案卷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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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2分)
|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的得1分,否则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案件统计表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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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得1分,否则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案件统计表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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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2分)
| 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五十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化解争议的得2分,否则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行政复议案卷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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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做好行政复议保障工作
| 53、落实行政复议经费(1分)
|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经费预算文件
| 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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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保证办案场所(1分)
| 保证有办案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车辆的得1分,没有办案场所的扣0.5分,没有办案车辆的扣0.5分。
| |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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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 55、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1分)
| 依法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委托人员出庭应诉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行政应诉材料
| 县法制办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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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4分)
| (二十三)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 56、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1分)
| 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法制讲座制度
| 县政府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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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年度专题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开展讲座的材料、记录
| 县政府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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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建立领导干部集中培训制度(1.5分)
| 制定领导干部集中培训制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集中培训制度
| 县政府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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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培训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组织培训的材料
| 县政府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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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 58、定期组织培训(1.5分)
| 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组织培训的材料
| 县法制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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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依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要有相应文件规定
|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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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激励指标(最高附加20分)
| (二十五)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 59、创新工作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1-3分)
| 创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依法决策、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化解行政争议、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等方面得到上级机关总结推广的,酌情加1分至3分。
| 要有文件材料
| 县政府办、各乡镇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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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全区先进
| 60、评上全国先进(4分)
| 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国先进的,加4分。
| 要有材料
| 县政府办、各乡镇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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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评上全区先进(2-3分)
| 依法行政工作被评上全区先进的,加2分至3分。
| 要有材料
| 县政府办、各乡镇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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