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1.无二级指标考核内容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其该项指标考核分按有该项指标考核内容工作职责的全部政府部门平均考核分计算。
2.评分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
附件3:
县人民政府迎接市依法行政考核责任分解表
(2010年)
项目
| 评分标准
| 要求
| 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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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14分)
| (一)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制
| 1、成立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1分)
| 成立机构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机构组成人员变动及时调整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有成立或调整文件
|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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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领导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工作会议,总结和部署工作(1分)
| 召开会议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召开会议有会议材料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有会议材料和文件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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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落实依法行政阶段性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
| 3、年度工作报告或者计划对依法行政工作有部署有安排(0.5分)
| 有部署有安排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政府工作报告或年度工作计划中有体现
| 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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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进行考评(1分)
| 纳入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进行考评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绩效考核文件中有体现
| 县绩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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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定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或者要点并进行总结(1分)
| 有计划或者要点并进行年终总结的得1分,无计划或者要点的扣0.5分,有计划或者要点无年终总结的扣0.5分。
| 有相应文件
| 县政府办适时转达市政府办相应文件后,县法制办负责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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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完成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或者要点确定的任务(2分)
| 全部完成任务的得2分;不完成任务,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有监督检查文件和部门文件体现
| 县法制办、县直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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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府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1分)
| 听取汇报两次以上的得1分,否则每少一次扣0.5分。
| 要有工作汇报材料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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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依法行政组织领导(14分)
| (三)建立并实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 8、报告201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0.5分)
| 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以正式的依法行政报告为准
| 县政府办负责县政府报告,县直各部门完成各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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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关制度
| 9、监督检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分)
| 对下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得0.5分,有监督检查资料的得0.5分;未开展监督检查的扣1分,开展监督检查但无监督检查资料的扣0.5分。
| 以监督检查的文件及材料为依据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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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要有整改文书及整改情况
| 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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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
| 10、机构建设(4分)
| 政府按自治区编委桂编[2007]12号文件规定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和配置编制的得4分;政府部门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并配备或者指定专(兼)职法制工作干部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要有机构设置文件
| 县编办、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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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15分)
| (六)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 11、听取意见程序(4分)
|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行政机关职能征求相关行政机关意见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制度、重大决策目录、征求意见材料
| 县政府办、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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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得2分,否则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征求意见材料
| 县政府办、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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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专家咨询程序(1分)
| 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专业性较强,咨询专家意见或者组织专家论证的得1分,否则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征求意见材料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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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合法性审查程序(3分)
| 决策事项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的得3分,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虽经审查但不合法即作出决策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 法律审核意见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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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集体讨论决定程序(2分)
| 决策事项经决策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得2分,否则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 讨论决定的记录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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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布决策结果程序(0.5分)
| 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决策结果的得0.5分,有一项决策结果不公布的扣0.5分。
| 公布的材料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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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15分)
| (七)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纠错和过错责任追究
| 16、纠正违法或者不当重大行政决策(2分)
| 及时采取合法、适当措施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决策的得2分,否则扣1分;有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的扣1分。
| 作出纠正措施的材料
| 县监察局、政府办,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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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追究过错责任(1分)
| 决策不合法、不适当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按照规定追究过错责任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具体材料
| 县监察局、政府办,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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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 18、建立后评价制度(0.5分)
| 制定有制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制度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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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开展后评价工作(1分)
| 开展后评价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开展后评估的材料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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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17分)
| (九)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
| 20、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合法(1分)
| 制定主体合法的得1分,否则每件扣0.5分,扣完为止。
| 规范性文件目录、文本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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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按照法定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3分)
| 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的得3分,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处分等行政权力的,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以及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形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 规范性文件文本、予以备案通知书
| 县政府办及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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