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12修订)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2002年7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根据2008年12月1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发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不论户籍在何地或其获得工资报酬的具体形式,均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省外驻琼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户籍、人事档案关系在省外并已在省外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中方从业人员,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但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