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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2)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第15号)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已于2012年5月24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24日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三节 查封登记
  第四节 其他限制登记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权等依法可以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利或者事项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前款所称土地使用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表、地上及地下)、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权利主体应当一致。
  第六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具体事务由其设立的登记机构统一办理。
  第七条 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统一制作土地房屋登记簿、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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