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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黔建建发〔2012〕3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落实企业对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结合《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隐患的识别

  (一)重大危险源识别。1、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所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施工内容。如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其中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2、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如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搬运、储存和使用;施工临时设施的搭设、使用和拆除;施工现场及毗邻周边存在高压线、边坡等;物料提升设备及施工电梯进料口等重要部位的防护等。

  (二)重大隐患的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列入重大隐患:1、未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2、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经审批同意即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3、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没有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4、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二、明确各方主体职责

  (一)施工企业职责。一是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二是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承接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建筑施工企业重大隐患定期排查台账。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报送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四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和督促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每日安全隐患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向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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