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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教育厅等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

  四、学习费用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专科层次学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按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9〕82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下拨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执行。

  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本科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培养补助政策。

  五、就业与待遇

  2012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社区工作。具体工作单位由卫生部门商人力社保部门确定,由用人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

  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并在定向就业协议、聘用合同中约定。

  2012年以前入学及2012年未按本通知规定择优选拔的定向培养生的就业和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原有政策规定执行。2012年入学的定向培养生不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社区工作的,应当返还各级政府实际支付的定向培养补助经费及相关费用,同时不再享受定向培养生的相关待遇。

  六、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发改、卫生、教育、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和承办院校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定向培养工作。发改部门要统筹规划定向培养工作。卫生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择优选拔定向培养生,及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落实定向就业岗位。教育部门和承办院校要共同做好宣传发动和招生录取工作,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招录(招聘)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定向培养生的培养经费,保障定向培养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专科招生计划数

  2.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本科招生计划数

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发改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专科招生计划数

单位

计划数(名)

承办院校

总计

808

杭州市

合计

130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71人)

余杭区

20

临安市

10

建德市

20

富阳市

20

桐庐县

30

淳安县

30

温州市

合计

116

瑞安市

10

乐清市

15

永嘉县

10

苍南县

10

平阳县

10

文成县

40

泰顺县

20

洞头县

1

绍兴市

合计

15

绍兴县

5

嵊州市

5

新昌县

5

台州市

合计

10

路桥区

10

金华市

合计

94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157人)

婺城区

10

金东区

12

兰溪市

10

永康市

8

东阳市

14

武义县

15

浦江县

15

磐安县

10

衢州市

合计

63

衢江区

15

柯城区

8

江山市

10

常山县

5

开化县

20

龙游县

5

丽水市

合计

115

丽水学院(115人)

莲都区

15

龙泉市

15

庆元县

15

云和县

10

青田县

10

缙云县

15

遂昌县

10

松阳县

15

景宁县

10

宁波市

合计

55

宁波大学(55人)

奉化市

10

宁海县

5

象山县

40

湖州市

合计

70

湖州师范学院(210人)

德清县

5

长兴县

18

安吉县

20

吴兴区

7

南浔区

20

嘉兴市

合计

116

秀洲区

11

平湖市

25

海盐县

20

海宁市

30

桐乡市

30

舟山市

合计

24

定海区

10

普陀区

2

岱山县

10

嵊泗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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