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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教育厅等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12]114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精神,落实我省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努力缓解农村卫生人才紧缺状况,经研究,2012年继续实施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办院校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州师范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宁波大学和丽水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的社区医生培养任务。温州医学院仁济学院、湖州师范学院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层次社区医生培养任务。

  二、招生计划

  2012年全省定向培养专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计划808名,本科层次农村社区医生计划489名。

  2013年起,各地培养计划应由卫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共同商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汇总上报省卫生厅。

  三、招录与招聘

  2012年起,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实行招生与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并轨进行。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专科安排在第三批提前录取。

  各县(市、区)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发布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局。

  各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各招生院校在相应批次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录取。录取结束后,招生院校需将各地定向培养生名单抄送相应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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