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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五、首届委员选聘条件及程序
  (一)首届委员选聘条件
  委员主要考虑从全国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政机关、政法部门、社会团体等机构中选聘在法学专业研究、法制工作、审判实践和法律服务等领域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具体条件是:
  1、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政府法制工作,具有扎实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声誉;
  (2)委员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2、下列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高校教师、研究人员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承担过省级以上研究课题;
  (2)行政机关、政法部门人员和其他人士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并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二)首届委员选聘程序
  首届委员的遴选工作由筹备小组负责,在法律咨询委员会成立后,委员遴选工作由秘书处承接。具体可通过向个人发函邀请、单位推荐或在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发布甄选公告等形式进行公开选聘。在广泛联系,甄别筛选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颁发聘书。
  首届委员由筹备小组在《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批准后按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1、通过发布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选聘公告、函件等形式进行公开甄选;
  2、收到应聘资料后,筹备小组从中择优拟定13名候选委员的名单报分管市长审定;
  3、候选委员名单确定后,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候选委员名单报送市长审定。
  首届委员15人,除主任、常务副主任外,其他13名委员分别从以下渠道选聘:①从高校、科研单位以及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选聘5名,②从事法律研究、法律服务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选聘2名,③社会公开选聘6名。
  法律咨询委员会成立后,从第二届起,委员的选聘工作将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办法》进行。
  六、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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