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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

  (二)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项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对本市发展和改革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法律问题,突发性重大事件及本市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涉及的法律事项;
  (四)涉及重大民生、影响面较广的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审查等相关重大事项;
  (五)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谈判、重大合同拟订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的重大诉讼、仲裁和司法执行等诉讼事务;
  (六)重大、疑难、复杂的执法监督案件或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的复议案件;
  (七)其他需要研究、协助完成的法律事务或法律问题。
  四、运作机制
  (一)咨询议题的确定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务副主任审定,对属于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的,纳入咨询议题范围;对不属于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的,由秘书处书面报告相关领导或通知提交单位。
  1、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批示的事项;
  2、市法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的事项;
  3、政府其他部门经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提交的事项。
  (二)咨询方案的制定
  议题确定后,由秘书处拟定咨询方案。咨询方案应明确咨询范围、方式、程序、要求及工作保障等。
  咨询方式可采取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具体事项专门会议,邀请委员参加相关事项协调会、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征求意见等方式。
  采用召开法律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方式的,报请主任审定;采用其他方式的,报请常务副主任审定。
  (三)咨询工作的开展
  采用召开法律咨询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门会议方式的,由秘书处根据咨询方案负责确定会议日期、发送通知及材料等相关会务工作。
  采取其他方式的,则由秘书处根据事项内容及性质,抽选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委员组织开展咨询工作,并负责联络、协调、安排等具体工作。
  (四)委员意见的运用
  委员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经秘书处收集汇总后,呈报相关领导或交由咨询事项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在作出决策时,应尽量吸纳委员的意见、建议;对委员的原则性意见没有采纳的,承办单位应当作出说明。
  委员所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转化为市政府或部门决策,并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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