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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进疆兵员征集工作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进疆兵员征集工作的通知
(潮府[2011]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区人武部,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征兵工作的决定,为做好我市今年冬季进疆兵员的征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配

  省政府下达我市今冬征集进疆兵员90名。根据我市人口比例情况,现将征集任务分配如下:潮安县38名,饶平县35名,湘桥区14名,枫溪区3名。

  二、时间安排

  11月15日前完成进疆兵员体检,20日前完成政审定兵、被装发放,23日前完成所有起运前准备工作。

  三、优待措施

  (一)提高进疆兵员优待补助金标准。各级在执行一般义务兵现行优待补助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倍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按不低于上述要求确定。

  (二)市、县(区)一次性补助每名进疆兵员20000元(其中市财政每人补助10000元,其余由各县、区财政负责)。补助金由各县、区民政部门以进疆兵员个人名义,在入伍前统一办理银行储蓄手续,兵员服役期满后凭有效证件兑现取款。

  (三)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潮州分公司为进疆兵员办理服兵役义务期间的人身意外综合保险,每人每年投保费150元(保险金10万元),投保费由进疆兵所在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四)进疆兵属非农业户口的,服役期满退伍后,按当年度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的有关安置政策执行,除重点安置对象外,一般安置对象实行自谋职业,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五)对在部队选改士官的进疆兵,每年仍享受当地义务兵优待金;进疆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入伍后保留公职,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原不变,调级、调资不受影响,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并给予奖励或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合并、分立或终止的,当地政府负责安置。

  (六)对立功受奖人员给予奖励。进疆兵在部队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当地政府应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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