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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初评和现场指导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初评和现场指导工作的通知
(吉建城〔2012〕16号)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市容环卫局、城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强化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省《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及复核的通知》(吉建城〔2012〕9号)要求,拟于2012年6月对全省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及复核依据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等级评定的通知》(建城容函〔2012〕17号)、《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生活垃圾焚烧厂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37-2010)等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评价及等级认定。

  二、评价的范围步骤

  此次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于6月中上旬开始,由省级专家组对按照国家无害化标准建设,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简易填埋场不评价),实地进行初评,填埋场符合Ⅱ级及以上标准,焚烧厂符合B级以上标准报送国家住建部,下半年由国家住建部组成专家组,对我省申报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进行现场审核评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低于Ⅱ级标准,焚烧厂不低于B级标准的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并通报全省。

  第二批安排在下半年以评定与指导相结合方式进行,将对按照国家无害化标准建设,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和投入运营未满一年的市、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模拟评定,省里统一组织专家组到现场指导,为今后参加国家评审奠定基础。具体名单附后。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评定的城市和单位要认真配合评定和复核工作,提供详实的运行数据和技术资料,按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填好各项表格,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二)各地生活垃圾填埋场在接受检查时除需提供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等级评定及复核的通知》(吉建城〔2012〕9号)文件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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