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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在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同时,2011年下半年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各县(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

  (一)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市财政分别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负担,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补助50%;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补助25%,市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补助12.5%,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担。

  (三)城镇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资助缴纳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订。

  四、市政府已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全市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试点工作。

  五、各县区要根据国发〔2011〕18号文、粤府〔2011〕127号文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工作方案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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