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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督导力度,狠抓整改落实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强化督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开展后督察;对整改落实不到位、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要实施区域限批。

  (三)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准确公布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于6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8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力量,集中开展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的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6月15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的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和各类污水处理厂的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并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1月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信息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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