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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12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2012年长春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等9部委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等9厅(局)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努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绿色宜居”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执行国家有色金属行业政策规划,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同时,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涉重金属行业区域限批。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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