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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老龄事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1〕3号)、《吉林省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三年推进计划(2011-2013年)》,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龄工作的形势、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我市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截至“十一五”期末,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13.9万人,已占到人口总数的14.8%。“十二五”期间,是我市劳动适龄人口增长的末期,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保障压力明显增大。

  近年来,我市的老龄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发展的基础还比较薄弱,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社会化养老体系还不健全,老年服务产业发展滞后,老年人精神关爱没有得到充分重视,老龄工作体制机制还没有理顺,对老龄事业的投入也相对不足。有效解决老年人切实利益问题,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

  (二)老龄工作基本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增加公共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家庭养老、互助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为老服务”的原则,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充实;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三)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努力建立和完善有长春市特色的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发展模式,围绕老龄战略对策、服务保障、经济供养、健康支持、宜居环境、老龄工作“六大”体系建设,以改善老年民生为主线,以推进养老服务为重点,以落实惠老政策为核心,以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为载体,以打造大老龄格局为目标,坚持突出重点,破除难点,打造亮点,实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努力使老年人保障水平有新的增长,生活生命质量有新的改善,幸福指数有新的提升,在较高层次上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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