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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的通知
(财驻黑监〔2010〕52号)


办内各处室:
  现将《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黑龙江专员财政监督业务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工作效率,创新方式方法,扩大专员办工作影响,促进财政监督工作业务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

  财政监督日常审核审批事项及专项检查、核查等项目的监管对象、相关单位。

  二、约谈原因

  一是结合业务工作,对被监管单位或相关单位的财政、财务、经营等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的事项情况开展约谈;二是根据掌握的基础数据信息和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对比分析,针对被监管对象或相关单位可能存在的财政、财务等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疑点开展约谈。

  三、约谈程序

  (一)约谈报批。一般事项,由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约谈对象、内容和重点报处室负责人审批,处室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可报主管办领导同意后方可约谈;重大事项,由业务处报办领导或专员办公会议审定。报批时需填写《约谈事项审批单》。

  (二)约谈通知。经报批同意,处室负责人可持《约谈事项审批单》到办公室赋文号,向被监管对象及相关单位送达《约谈通知书》,提出需要约谈的事项内容,要求对方指定人员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谈话,并携带相关佐证材料。

  (三)正式约谈。约谈处室要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约谈,了解约谈的相关事项,听取对方的相关说明,查看对方提供的佐证资料,同时要做好约谈记录。

  (四)约谈报告。约谈后,约谈人员要撰写《约谈报告》,注明约谈原因、约谈情况、约谈结论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以签报的形式报主管办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

  四、约谈处理

  约谈结论是进一步加强被约谈单位财政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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