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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从元等5名同志“凉山州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从元等5名同志“凉山州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凉府发〔201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2012年3月1日中午,德昌县乐跃镇半站营村突发森林火灾,德昌县打火队乐跃镇沙坝分队队长李从元、德昌县乐跃镇半站营村三社社长杨友明、德昌县乐跃镇半站营村村民周利华、德昌县民族中学初二学生黄志、德昌县打火队乐跃镇沙坝分队副队长吉泽祥等同志迅速赶往火灾现场,不顾个人安危全力投入扑灭山火的战斗中。李从元、杨友明、周利华、黄志四人英勇牺牲,吉泽祥被烧成重伤。
  为表彰李从元、杨友明、周利华、黄志、吉泽祥五位同志见义勇为的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予李从元、杨友明、周利华、黄志、吉泽祥五位同志“凉山州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二、在州见义勇为基金中奖励李从元、杨友明、周利华、黄志四位同志奖金各5万元,奖励吉泽祥同志奖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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