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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五、注重保护“旧城”历史文化

  (十七)“旧城”改造中应当把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落实到规划编制、改造方案编制、行政审批及实施过程中,坚持城市面貌改善、城市功能提升、历史文化传承与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实施分类更新保护策略,按照绝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更新改造区的分类实施更新改造,采取有针对性的更新改造模式。

  六、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十八)加强统筹,全面推进,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符合规定办理条件的案件材料准备和审核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办理工作。农村集体土地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用地性质转为建设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转为国有土地,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后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3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九)严格认定用地合法手续。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房地产权证、宅基地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土地权属证明书等文件作为认定合法用地手续。取得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应当提供相关补偿凭证。

  (二十)同步解决农村留用地问题。国有农场用地和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集体历史用地,以及完善征收手续的历史用地,不须抵扣留用地指标。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的集体历史用地,属工业、商业、旅游和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抵扣留用地指标;指标不足的,由区政府统筹完善相关手续,预支留用地指标,并在留用地管理台账中注记。

  (二十一)完善后续供地政策。统筹做好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的供地管理,充分衔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先用于安排村经济发展留用地,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七、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所指的旧城区、重点功能区以及重点生态敏感地区的具体范围。

  旧城区:涉及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部分地区,覆盖180个规划管理单元,总面积54平方公里。具体范围:环市路—恒福路—永福路以南,广州大道以西,昌岗路—新港路以北,白鹅潭珠江水道(鹤洞大桥)—同德涌以东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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