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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七)“三旧”改造地块与城乡更新改造单元不一致时,应当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纳入改造范围。属于政府收储的项目,应当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一并收储;属于自行改造的项目,由土地权属人将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进行土地归宗或与相关土地权属人联合改造。按照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对旧厂、旧村、旧城一并进行收储的,市、区合作共同收储,市储备机构作为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和旧厂收购,区负责集体土地和区属企业用地的补偿安置。

  三、完善旧厂房改造项目收益分配机制

  (八)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可由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的旧厂房项目,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但尚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应当补缴土地纯收益后方可实施改造。

  (九)按公开出让、收益支持方式改造的旧厂房项目,规划容积率(毛容积率,下同)在3.0以内(包括3.0,下同)的,按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规划容积率3.0的,容积率3.0以内部分按该部分用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60%计算补偿款,超出部分产生的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不再计算补偿款。

  纳入政府收购储备的旧厂房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先按新规划用途基准地价60%预支补偿款,并在补偿土地收益时抵扣。

  补偿给原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收益包含土地整理、修复费用。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房屋拆卸等工作的,相关费用应从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收益中扣除。

  土地出让成交后因规划调整使地价款发生增减的,收益补偿不再调整。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的关于收益支持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按公益征收、合理补偿方式改造的旧厂房项目,按同地段容积率2.0(毛容积率)商业基准地价的60%计算补偿款。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第3点关于补偿款计算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

  四、规范推进“城中村”改造

  (十一)优化“城中村”改造目标和策略。“城中村”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村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市政基础配套设施,促进岭南村落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成本,原则上应当在本村符合“三旧”改造政策的用地内实现平衡;为保护历史文化、控制城市景观等要求不能平衡且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在“三旧”改造专项资金中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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