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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四)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应当结合城市区域发展规划,针对中心区、外围地区的不同特点,制定差异化的改造策略和规划控制标准。应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密度分区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容积率。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可适当提高开发强度、增加建设量,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和战略布局。

  (五)注重完善小区功能。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的原则,保证城乡更新改造单元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同步使用。编制或修编“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合理安排功能布局,居住、商业、公建配套等适当区分安排,避免功能混杂。更新改造单元应当以利于步行通行的原则,合理确定道路宽度,提高道路密度,有效疏导交通。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按现行规划技术标准和准则规范设置,原则上不小于更新改造用地面积的15%,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居住项目的公建配套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占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比例不小于6%的规定设置。城乡更新改造单元内由改造主体负责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未启动建设,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启动;已启动的须立即停止建设并不得验收。改造项目配套实施的公共服务设施、绿化等公益项目及因规整改造地块而分割的边角地块,应当在改造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无偿平整移交政府。

  二、强化市场配置土地资源能力,优先储备

  (六)“三旧”改造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相互衔接。“三旧”改造旧厂房用地,凡属于下列条件之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按“应储尽储”的原则,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优先用于市政配套设施。

  1.位于旧城区、重点功能区的核心发展区、重点生态敏感地区以及“珠江黄金岸线”等重要珠江景观控制区范围内;

  2.位于地铁、城际铁路站点周边800米范围内;

  3.规划控制为居住用地;

  4.规划控制为道路、绿地及其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占总用地面积50%以上且不具备经营开发条件;

  5.其他市政府明确规定纳入储备的。

  未纳入政府储备用地或位于全市重点地区规划控制范围外的改造项目(商品住宅除外),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可由土地权属人自行改造。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依照本市修订的城乡规划,申请改造地块可单独开发、无需纳入政府统一储备开发整理的,可由企业自行开发改造(商品住宅除外)”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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