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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凌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凌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2〕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凌河流域被国家纳入“十二五”辽河治理范围,是辽河流域治理的重点工作之一。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开始,通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截污干管建设、湿地处理、河道清污、工业点源治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六项工程的集中治理,从根本上改善凌河流域水质,确保今年年底干流及主要支流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为确保全面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项目实施原则
  (一)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按21项考核指标,大、小凌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水质全部达到四类标准。
  (二)项目实施原则。
  1.突出重点区域。按照承担的治理任务,将锦州、阜新、朝阳市作为治理重点区域。
  2.明确重点项目。以污水处理厂、湿地处理和河道清污工程项目为主,其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充分考虑中水回用,规模小型化,布局合理。
  3.确定投资主体。城市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其重点区域配套截污干管、乡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主体工程、重点湿地处理、重点河道清污工程,由省全额投资,征地、拆迁等项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工业企业水污染治理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
  二、治理任务安排
  2012年,计划实施省定治理项目106个,总投资14.47亿元。其中,政府实施的治理项目70个,投资12亿元;企业实施的治理项目36个,投资2.47亿元。
  按地区分:锦州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23个,企业治理项目16个;阜新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15个,企业治理项目5个;朝阳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25个,企业治理项目7个;盘锦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1个;葫芦岛市实施政府治理项目6个,企业治理项目8个。
  以上治理项目,必须于今年9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具体治理项目名单和投资额列表另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凌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省长赵化明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何焕秋、省环保厅厅长朱京海、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王殿武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和锦州、阜新、朝阳、盘锦、葫芦岛市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朱京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工作责任。市、县(市、区)政府是工程实施和水质达标的责任主体,各市市长负全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河段长,既要保证项目按期完工,又要保证水质按期达标。省环保厅会同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负责治理工程的总体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措,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决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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