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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市场主体融资解困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市场主体融资解困意见》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1〕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服务市场主体融资解困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服务市场主体融资解困的意见
  (市工商局)

  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资产,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市场主体动产、股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资本化运作,有效解决生产经营中资金瓶颈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推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服务市场主体融资解困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融资市场主体
  (一)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动产抵押、股权出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进行融资,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激发企业活力。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典当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融资性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人,可以以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方式向借款人放贷或担保。
  (三)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在支持一般企业融资的基础上,重点向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业、新型工业产业倾斜,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二、盘活市场主体存量资产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以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产品或商品进行借贷抵押,在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后,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贷款。
  (六)农业生产者可以以农业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半成品、农业生产用具、牲畜进行借贷抵押,在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后,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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