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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所,应当执行分所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后,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赴异地办理业务,其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并应事先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以中文版出具业务报告书,一式五份,需要增加份数或外文版的,可酌收成本费和翻译费。

  第十六条 会计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凡外省、区、市会计师事务所派员来我省执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费用,并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青海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青海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收 费 依 据

收费标准(按资产总额或涉案金额分档定率累进计算)

项        目

100(含)万元以下

100-500(含)万元

500-1000(含)万元

1000-5000(含)万元

5000-10000(含)万元

1-10(含)亿元

10亿元以上

1

会计报表审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最低收费1500元)

2000

0.4‰

0.3‰

0.2‰

0.1‰

0.05‰

0.01‰

2

清产核资、清算(最低收费3000元)

3000

0.5‰

0.4‰

0.3‰

0.2‰

0.1‰

0.05‰

3

基建竣工决算财务审计、在建工程等专项审计;基建、技改工程预决(结)算验证(最低收费3000元)

3000

0.5‰

0.4‰

0.3‰

0.2‰

0.1‰

0.05‰

4

经济纠纷、经济案件等涉及司法鉴定业务(最低收费3000元)

3000

0.4‰

0.3‰

0.2‰

0.1‰

0.05‰

0.01‰

5

验资

验资金额

50万元(含)以下

50-100(含)万元

100-500(含)万元

500-1000(含)万元

1000-5000(含)万元

5000万元-1亿元(含)以上

1亿元(含)以上

货币验资(最低1200)

1200

2500

4000

5500

0.3‰

0.2‰

0.1‰

非货币验资(最低1500)

1500

3000

4800

6600

0.3‰

0.2‰

0.1‰

6

税务咨询、代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

按照税务有关文件执行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承办人员不同职称、资格分类收取):

1、

注册会计师(担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500元/小时 

2、

注册会计师(担任部门经理或高级经理)     400元/小时

3、

注册会计师(助审)              300元/小时

4、

助理人员(中、初级)             200元/小时

注:除以上服务项目,其他服务收费均为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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