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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紧急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紧急通知
(洪卫基卫字〔2012〕25号)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

  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全市乡镇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24号)和南昌市环保局、南昌市卫生局、南昌市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乡镇一般卫生院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的通知》(洪环发[2011]79号)要求,我市乡镇卫生院将全面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为促使我市乡镇卫生院全面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具体事项

  (一)明确处置单位。全市各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交由南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置。

  (二)明确实行时间。6月5日前,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湾里区必须召开辖区乡镇卫生院长会议。同时与南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进行对接,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2012年6月10日之前,新建县、安义县、湾里区开始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7月10日前,南昌县、进贤县开始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其他城区已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与南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书》的,按原《合同书》执行。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三)明确南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职责。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必须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每周至少2-3次对各乡镇卫生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及时进行处置。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全市乡镇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方案》的规定。同时,将村卫生室和社会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集中处置。

  (二)各乡镇卫生院要积极与南昌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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