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储原人民日报社福州印务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储原人民日报社福州印务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榕政地[2012]62号)


福州市土地发展中心:

  经研究同意将位于鼓楼区鼓屏路东侧,面积为7102平方米(合10.65亩,具体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市城乡规划局1:500选址红线图)的原人民日报社福州印务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我市储备用地。由你中心负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福州市土地储备实施暂行办法》之规定收储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你中心应按照有关土地管理及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上述收储地块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妥善安置被征收的居民和单位,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同时收回上述地块原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