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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竞赛。

  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各地级市、各行业(企业)在宁工作学习满一年的劳动者(含院校学生)均可报名参加。

  1.初赛。由各地级市分别组织实施,并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全区决赛〔各行业(企业)选手参加所在地的市级初赛〕。个别参赛选手较少、地区分布不均的竞赛工种(项目),初赛选拔时可不受赛区限制,选手总数达到50人即可进行初赛。

  2.决赛。决赛在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委会领导下,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承办单位具体负责,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各地级市分别按竞赛工种(项目)组成代表队参加决赛,参加每个竞赛工种(项目)决赛的选手不超过6人(具体竞赛时间、地点及规则,由组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各竞赛工种(项目)决赛要在2012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表彰奖励。

  1.各竞赛工种(项目)决赛结束后,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及时将获奖选手和竞赛情况报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办公室于2012年10月底前,将竞赛工作报告及表彰奖励方案报组委会研究审定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表彰大会的筹备工作由组委会办公室负责。

  2.获得2012年全区职业技能竞赛(全区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区地方特色性专项职业能力竞赛除外)各工种决赛第一名,且理论、实操均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自治区总工会颁发“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予“自治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各工种决赛理论、实操均合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参加决赛选手10%的比例破格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获得全区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决赛前三名且理论、实操均合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破格颁发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参加各工种决赛的选手,理论、实操均合格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全区地方特色性专项职业能力竞赛决赛且成绩合格者,均颁发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同时对各竞赛决赛工种(项目)前三名的选手进行表彰奖励(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并颁发奖杯和证书。

  3.各决赛工种(项目)根据参赛选手总人数30%的比例确定优秀选手奖,由组委会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所在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4.根据每项竞赛的具体情况设若干个优秀组织奖,由自治区竞赛活动组委会颁发奖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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