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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完善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公民绿化意识,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发〔1982〕36号)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基地,是指为全市适龄公民履行法定绿化义务提供开展植树、抚育、管护等活动的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二)区县(市)级义务植树基地。由区县(市)绿化委员会核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

  (三)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单位或个人履行法定绿化义务的场所。社区与村庄义务植树基地可以采取独立建设或者合作共建的形式。

  第四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二)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三)方便就近,适地适树,规模适度,造管并重;

  (四)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市民,惠及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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