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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4号,以下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源收入流失,提高国有资源开发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办法》宣传,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实行国有资源合理开发、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规范管理,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两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壮大地方财力、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重要途径,更是规范国有资源转让出让和收入征管行为、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的重大举措。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源相关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同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 、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宣传舆论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规范和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分类管理,确保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收尽收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会同同级国有资源相关执收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推进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程,健全市场化配置机制。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时,应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价值,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出让、出租对象。各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招标、拍卖、挂牌行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逐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透明、高效、廉洁”的市场化资源配置平台,促进国有资源规范、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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