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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床位运营补贴。对全年每月入住率均达到60%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和每床位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余50%由当地财政或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以上一次性开办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3.实施贫困老年人政府补贴制度。孤老优抚老人、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年人确需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当地财政可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补助费用不足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医疗的部分,由当地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补助办法。

  4.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以需方为导向,政府直接补助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新型养老补助制度,改善需方的支付能力,并促进民办养老机构竞争和发展。

  (五)登记失业人员兴办养老机构,经相关部门批准,享受国家规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对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等机构组织员工培训,并通过社会化考评获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依获取的不同鉴定等级,按现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给予相应补助。

  (六)对民办养老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定点范围。民办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民办养老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申办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允许在职医护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医保管理机构对民办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申报医保定点单位,其准入条件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七)金融部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要积极支持,对符合政策、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项目,要简化手续,增加信贷投入力度。

  (八)慈善机构通过社会募捐所筹集的慈善资金,可用于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资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和补贴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等费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可接受社会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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