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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扶持政策

  (一)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项目。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优先予以保证;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用有偿方式供地,在地价上给予适当优惠;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可按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免收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它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建设并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林地使用审批手续。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提供土地,按照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二)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尽量按下限收取。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登记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减免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对土地测量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等费用给予相应优惠。

  2.安装水、电、气管线、管道工程的,适当优惠初装费、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机构所设营业性餐饮等服务性项目按物价分类实行)。

  3.优惠或减免初次安装收取的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费用,优惠收取通信费。

  4.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免缴排污费,减免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免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各级政府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1.一次性开办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10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用房属租房,且租用期限在5年以上、核定床位在50张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500元,分5年拨付。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或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省级和设区市财政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各按照30%的比例给予补助。省级补助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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