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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规范管理

  (一)设置要求。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等方式,因地制宜建设民办养老机构。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结合实施城乡规划,将闲置的医院、农村空置校舍、企业、农村集体闲置房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需要保护但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改造用于民办养老机构。

  (二)审批登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举办人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筹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经审批领取《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后,向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申请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具备申请执业(服务)条件的,向县级以上民政或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民政、工商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和核定床位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并由企业向当地民政部门备案。民办养老机构开业后,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优惠手续。

  (三)产权管理。核定为非营利性的,产权归机构,实行有限产权。在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存续期间,产权按如下方式界定:举办人对机构的原始投资属于举办人所有;机构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受赠的资产)属于机构法人所有,由机构支配,用于自身的发展,举办人无权另行处分。在产权转让时,除原始投资属举办人外,增值部分原则上以捐赠的形式转让给经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基金,继续用于发展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投入。核定为营利性的,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实行完全产权,产权归投资者。

  (四)收费管理。各类民办养老机构,要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护理型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当按照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确定,实行市场调节,自负盈亏。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五)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卫生条件、服务水平、管理水平等质量检查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体系和准入、退出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定期联合督查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未达标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完善民办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的合同(协议)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调解入住老人及其监护人与养老服务机构的纠纷。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其公益性质。严禁以办养老机构为名从事核准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违反有关规定的,收回补助资金,并由有关部门视情予以警告、罚款、撤销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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