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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1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
省人防办、省老龄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2年5月)

  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万张以上。各县(市、区)按人口规模,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在8万人以上的,新增250张以上;6~8万人的,新增200张以上;4~6万人的,新增150张以上;4万人以下的,新增100张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各设区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地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二、明确分类

  (一)民办养老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分别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二)根据接收入住老年人的类型,养老机构分为普通型和护理型养老机构两类。普通型养老机构是指以接收自理及半自理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许可证,实行养、护、医结合,且接收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和临终关怀老年人为主的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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