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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2〕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进一步增强我省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网格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网格形式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相关组织和人员。全国重点镇、经济发达镇、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在2013年前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或聘请相应工作人员;其他乡镇(街道)也要抓紧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在消防安全组织未建立前,要确定某一部门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加大火患排查和清剿力度

  各级政府要持续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组织排查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限期搬迁或停用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整改、停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在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隐患排查整治、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记录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守法情况、建设工程业务质量、消防产品质量情况、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果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企业消防信用记录作为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对有不良消防信用记录的企业,要上调保费费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旅游部门对消防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宾馆、景区,在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省公安消防总队要建立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布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信息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溯源机制,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及时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和流向信息,并在消防产品质量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接受公众对消防产品信息和质量溯源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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