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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二号)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
(2012年4月27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与因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以商业广告、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依法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格式条款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修改的,该条款为非格式条款。

  第四条 经营者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政府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的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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