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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国税发〔2010〕35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加深理解,充分领会文件精神,切实转变服务理念,改变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税务行政行为。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总局、省局通知精神抓好落实。广泛开展宣传工作,设立专号电话和电子邮箱,连同通信地址向社会进行公告,设置纳税服务投诉台帐,做好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登记、备案和反馈制度,结合《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工作程序、规程制度,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流程、时限、文书和表格,确保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三、汇总分析,按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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