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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经信煤管字〔2012〕53号)


章丘市、高新开发区煤炭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煤矿“打非治违”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2〕43号)和《关于印发全省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煤安管〔2012〕90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全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全市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煤矿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煤矿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零星事故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重点范围

  在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安全基础薄弱煤矿、资源枯竭煤矿和发生事故煤矿等重点矿井,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三、重点内容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的;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

  (二)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三)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四)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五)通风、供电、排水、防尘、提升运输等生产系统不健全就组织生产的。

  (六)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供电线路“T”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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