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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通知
(吉建房〔2011〕30号)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加 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质量监管,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质量水平,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房地产估价质量管理的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厅委托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专业委员会对在本省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估价报告质量进行年度抽检和专家评审,抽查和专家评审结果予以通报,记入信用档案。

  二、对在报告年度抽检中合格的机构向社会公示名单注记为绿色。对报告年度抽检优秀的机构和相关估价师予以表彰和奖励,在资质有效期内报告抽检连续优秀的机构,在资质续期核准审查时免检房地产估价报告。

  三、在年度抽检和专家评审中有一份报告不合格的机构,列入动态跟踪监督范围,向社会公示名单注记为橙色。机构应加强内部整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切实提高报告质量,并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年度抽检和专家评审中有两份报告不合格的,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向社会公示名单注记为红色。机构应在下一年度向省房协专家委员会申请,从专家库中聘请一名专家为指导估价师,履行技术指导、报告审核和质量监控的职责;未经指导估价师签字,不得出具报告。通过整改,估价报告质量达到规范规定要求时,可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解除重点监督。

  五、对不合格报告的相关估价师,机构应暂停其业务,责令限期培训提高。

  六、机构或估价师存在上述问题,经整改仍未改进完善的,对机构依法暂停升级、资质降级或撤回资质;对相关估价师将依法暂缓延续注册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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