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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告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征缴工作的通告


  为了切实维护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商户和具有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工商户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商户和其他单位及其职工。
  二、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须于8月31日前主动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单位公章,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尚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餐饮、娱乐等服务型行业等各类未参保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瞒报、漏报用工情况的,须于8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已参保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需于本年内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相应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金额,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四、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历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须在年底前补足,当年不得发生新的欠费。
  生产经营困难,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认定缴费能力后,符合条件的,可签订还款计划,及时备案,并按照还款计划限期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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