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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司[2012]35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厅决定今年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空前提高,国际地位大幅提升,实现了由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我国成功实现了“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整体上是良好的。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能够引导广大律师正确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进一步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办发[2010]30号和鲁办发[2011]14号文件精神,引导广大律师全面、准确、深入地了解国情、社情、民情,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国内国际形势的判断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方针、任务上来,进一步增强广大律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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