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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建房〔2011〕29号)


各市(州)房地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房产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10〕13号)下发后,各地积极推进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总结出一些经验做法。为进一步完善程序,规范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属地统一登记原则。各地要加快房屋登记机构整合,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只能由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且具备注册号的房屋登记机关进行。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登记机构有两个具体实施房屋登记部门分别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暂不具备合并条件的,必须统一登记平台、统一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二、丰富服务模式,方便农民登记。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探索适宜农民就近登记的服务模式。登记业务量大、登记人员充足的,登记机构可在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重心下移,直接在乡镇进行房屋登记服务。业务量相对较少的,可以定时到乡镇进行现场办公,登记机构在乡镇设一名联络员,负责指导申请人准备材料,每周固定时间或根据特殊情况临时约定时间到乡镇实行现场办公。也可以充分发挥乡镇政府中村镇助理的作用,由其负责接收、传递、报送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代缴费用、领取并送达证书。

  三、严格执行房屋登记公告制度。申请集体土地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以及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村务公示栏或公共信息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具体包括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地址、房屋来源、房屋状况(建造年份、结构、建筑面积、四至墙界等)、公告期限、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内容。登记机构张贴公告后,需要现场拍照,并请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申请人在公告回执单上签字,共同存入房屋档案。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内有人提出异议,登记机构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申请人。

  四、认真开展实地查看工作。实地查看在受理后进行,查看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房屋现状是否与规划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房屋测绘报告内容相符、房屋四至墙界是否清楚,必要时可要求四邻认证,实地查看记录存入房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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